填写保险信息
2确认投保信息
3支付保费
4完成投保
| 投保人/被保险人 | 申请人主体资格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地址 | 邮编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邮箱 | ||
| 联系人电话 |
| 被申请人/被告 | 被申请人/被告主体资格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地址 | 邮编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邮箱 | ||
| 联系人电话 |
| 1.案件审理法院 | |
| 2.案由 | |
| 3.案号 | |
| 4.原告 | |
| 5.被告 | |
| 6.第三人 |
|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 | 因情况紧急,被保险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
|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类别 | 保全财产描述 | 保全标的物地址 |
| 房产 | ||
| 现金/银行账户 | ||
| 机械设备 | ||
| 汽车/工程机械 | ||
| 其它标的 |
| 赔偿限额 | |
| 保险期间 | 自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
| 争议处理 | 诉讼 |
1、保全申请人(被保险人)一旦收到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财产损失索赔之诉讼,必须于2日内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指定律师进行应诉。因被保险人违反该特别约定,保险人可根据法院判决向被申请人进行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2、被保险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的,被保险人同意被申请人凭人民法院机关判决向保险人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3、保全生效后,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和解或调解,被申请人应承诺放弃因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索赔。
4、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法院同意,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险凭证及保险发票等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5、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6、本保单一经投保后不可退保。
本投保人确认收到并仔细阅读了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经保险人提示已注意到黑体字标注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免赔额/免赔率/绝对免赔率等免赔规定、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导致的免责、援引法律规定导致的免责等事项)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本投保单各项填写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同意以此投保单及投保附件和前述保险条款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