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合作服务协议

第一条 合作基础

1.百川信(厦门)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信”)经营本 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可供用户推荐的客户在线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保函;

2.用户是一家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保函需求上拥有丰富的市场资源;

3.用户认可平台的业务开展模式,并已注册成为平台的合作伙伴用户(以下统称“用户”),愿意在投标保证领域与平台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4.用户在平台注册通过审核并激活账户,仔细阅读、理解并在完全认可的基础上勾选接受本协议条款后,本协议即在用户与平台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用户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的合作内容履行合作伙伴的义务,享受合作伙伴的权利。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本协议的合作伙伴用户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2.推广服务费是指合作伙伴就平台上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函产品推广所得到的,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计算和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合作模式

1.用户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向投标意向单位提供招标材料中推荐(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方式、网址链接形式)百川信所经营的平台,如投标意向单位通过前述信息在线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保函的,百川信根据平台统计的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保函的客户数量及成交金额向用户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及比例依据本协议确定,用户激活账户的行为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条款之约束;

2.投标意向单位通过用户代理的招标项目在线购买百川信平台上投标保证保险保函的,百川信均确认为用户推荐的业务。

第四条 推广信息费的确认及支付

1.投标意向单位通过用户代理的招标项目在平台上成功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保函的,平台将提取实收保费(不含税)的 %向用户支付推广服务费;

2.平台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及自身经营状况变更推广费支付比例,前述变更将会以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或站内信的形式(任意一种形式)告知用户,如果用户不同意该等变更,则用户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服务期间,平台实时向用户传送相关投标意向单位所发生的购买行为、订单情况等数据,用户可登录其平台账号查看,最终数据以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为准;

4.平台于每月10日(如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对上月业务量进行核算,并制作出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发布在用户的平台后台对账系统中,用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单核对以及银行信息核对,如出现数据误差,用户应立即提出。如用户在平台后台的对账收入中确认账单后,则视为用户完全认同平台提供的对账单,平台将据此与用户进行结算;

5.用户需要在每月对账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平台收到发票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推广费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划转至用户指定账户(以用户在平台填写的账户信息为准)。

第五条 平台的权利义务

1.平台保证通过用户的推广销售的保险产品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引规定,并已做好平台网站备案登记工作。如果因平台违反前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平台自行承担;

2.平台应向用户开通合作业务所需的网络平台后台使用权限,为用户随时查询、确认投标保证保险保函业务量提供便利,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平台提示;

3.平台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统计用户业务量,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

4.用户理解:平台可能会变更与其自身经营相关的政策、规定,如该种变更可能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的,平台将提前通知用户;如用户认为平台的该种变更影响了双方的合作基础,则用户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5.平台应协助所合作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咨询、理赔服务等与销售保函产品相关的行为;

6.平台业务使用如若发生异常百川信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用户的权利义务

1.用户应在所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所提供的招标材料中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形式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保函;

2.用户应根据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推广业务:在所属的公司网站对平台的公司业务网址进行友情链接,并在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将百川信的基本信息及投标保证保险保函网络平台业务介绍资料等连同招标材料(通过纸质版/电子版形式)一并向投标意向单位发布;

3.用户在开标后需在平台录入中标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中标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及其他辅助信息;

4.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仅能进行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量查询及前述2.3款约定的信息录入,不得私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百川信授予的登录平台工号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5.用户在使用百川信平台期间及本协议合作终止后,对知悉的百川信平台相关数据及百川信给予的推广服务费比例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百川信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6.平台上提供的广告创意的所有相关权利均归平台所有,未经百川信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进行使用或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

7.平台将依据用户在平台会员账号中填写的联系人、地址及联系邮箱、电话、传真等与用户联络,并发送相关通知等,用户必须保证前述联系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否则用户将承担因前述信息不实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8.合作期间,用户不得与同平台具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开展合作;

9.如用户违反平台会员责任和义务,平台有权对该用户违约违规期间产生的业绩暂缓结算,并有权视该用户违约违规情节轻重,单方提前终止双方之合作。用户违反本服务协议之约定,不但构成对平台的违约,亦有可能构成对平台合法权益的侵犯,台保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除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除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资料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和网站经营特点,用户的收入将不可预测,平台不保证用户获得签署、履行本协议时所预期的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非违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用户成功注册并激活账户之日起生效,用户停止使用平台或平台冻结、撤销用户的账号之日或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2.平台向用户发出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成功自发送人处发送之时,视为用户收到该通知;以平台公告发送的,自公告发布完成时,视为用户收到该通知;以快递形式发送的,自用户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5日后视为用户收到该通知;

3.根据合作需要,平台管理员有可能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双方进行线下协议的签署;

4.对账单一经确认,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合作开展期间,用户使用本平台一切服务的,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严格遵守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

7.平台公布的服务协议、业务规则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归平台所有。